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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晚報訊(記者 梅雙) 家住昌平區天通苑的李先生在網上開了家寵物商店。上周,李先生通過快遞將一隻寵物龜寄給買家。4天后,買家仍未收到快遞。李先生查詢物流信息,發現貨已停滯3天。而快遞公司回覆:最近貨比較多,明天一定送。
  次日,當買家收到貨後發現寵物龜已經死亡,李先生為買家辦理了退款。但李先生認為,寵物龜死亡是快遞公司送貨太遲導致的,於是聯繫快遞公司,要求賠償損失。
  快遞公司認為賣家郵寄活物就有風險,損失應由賣家承擔,拒絕賠償。雙方協商幾次未果,後找到天通苑南司法所尋求調解。
  在司法所里,李先生表示,這類活物每次都是這樣包裝的,在正常送貨情況下不會出現問題。
  司法解答
  昌平區司法局王悅、李顥之:根據該快遞公司快遞單上的快遞協議表明,“快遞公司在服務過程中造成快件延誤、損毀、滅失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”。
  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中規定,“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”。
  因此,當消費者付完快遞費用後,經營者有義務和責任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。如果財產在郵寄過程中造成丟失、損壞,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。
  經司法所工作人員的耐心說服教育,最終,該快遞公司同意賠償李先生經濟損失350元。文/記者 梅雙  (原標題:快遞5天 寵物龜死在路上 賣家認為烏龜死於“送貨遲” 經調解快遞公司賠償350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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